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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叶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放宽历史的视界 作者:黄仁宇 | 书号:42273 时间:2017/9/29 字数:4605 |
上一章 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3) 下一章 ( → ) | |
此种现象可以认为官僚主义之作风者,则因为文官集团,有皇帝支持,自视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设计为大局打算,对于纳税者个人,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而欧洲中世纪虽称“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间,有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这种物质条件,既有历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动;更不容以仁义道德的名目,作为更变的张本。两方如有争执,势必请法官及律师裁判,如此才能培养司法立独的传统,国中长期受官僚主义的垄断,可谓未曾经过这种阶段。 永乐之征收田赋,表面上照此三千余万石的数目作准则,其实征数量则必较此数目远甚。因为永乐派兵⼊安南,征漠北,又大兴土木,全面创建京北为帝都,令郑和率艨艟巨舰下西洋,更开凿徐州至临清间的大运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间的用度作标准,亦不可能较宣德年间的用费,只有少量逾额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为证鉴。洪武所定“均工夫”农民应于农隙时应府政征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则于三年之內服役三个月《太祖实录》,页1060,1671;《大明会典》1891。。永乐于1406年将所有匠役全部延长为六个月,而1410年府政报告內亦即承认应召的匠役“逾年未归”《太宗实录》,页0836,1435。。《天下郡国利病书》称“自永乐北都,挽输道远,加耗滋多” 《天下郡国利病书》,611。。均可见其额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称叙其向民间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赋收⼊见于官方账目者,一般均低。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详言之。一般所以称赋重者,乃⾚贫者不得免税,无法推行累进税制。贫农无从借贷。经手人额外多征,则更在税率问题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税收施政,全由上级做主,对下级之权力,可以完全漠视。永乐一生经历,虽可以“君主专政”概述之,但其专政必须透过文官集团长久的习惯,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 ![]() ![]() (B)馈运京北粮馈运京北粮,亦称“漕米”即系田赋征实內的米粮,经过海运或由大运河內漕运到达京北的数目。其记⼊《太宗实录》始于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万石至250万石之间。1415年之后,则波动较大。如1415 年超过600万石,1417年超过500万石,而1420年则不及100万石是也。 图表二永乐年间 馈运京北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此记录虽有数目上的上下,其正确 ![]() ![]() 今将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馈运数平均,则每年运数为三百二十余万石,此数亦与漕运历史符合。明代以田赋征实的米粮运京北,供给员官军匠,从二百万石左右逐渐增加,至1472年后固定为每年四百万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余万石,是为逐渐增加中的一个阶段。 以上数字之比较可靠,因其会计制度有法律的监视。漕粮北运,由运军为之。自江南⽔次由纳税的县分 ![]() (C) 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实录》中有一直下降的趋势。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余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余石。在永乐之二十二年之內,只有三次次年之数超过前年之数;而只有一年,此超过之数目,数量尚为可观。而前后三次,每增之后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数额。 实录原文未叙明所称数目出自“军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军屯,全是“一笔糊涂账”则无可置疑。王毓铨先生作《明代的军屯》,还只轻描淡写地说出数目上有夸大之处《明代的军屯》,页217。。而实际上其夸大到难于置信的地步。图表三的每况愈下,即无法解释。何以永乐初年,子粒几与田赋等量齐观?何以后来会退缩数倍?如果以前有剩余,此剩余做何去处?以后如有减缩,又曾做何法补救?明代文献中不能寻出适当的解答。 图表三永乐年间 屯田子粒数额 (单位:百万石) 此间应注意者,明代之军屯与民屯,始终无中枢之行政机构负责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实。在国防边境之卫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种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级毫不闻问。在內地之卫所,所拨为军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此处数亩,彼处数亩,与民间田土,互相错综。《明史》所称每军受田五十亩, ![]() ![]() 何以《太宗实录》內屯田子粒几成直线下降,只好猜测系当时上级冠冕堂皇地责成各队部屯田,自五军都督府至各卫所,不得不尽量报告,全部赴事,于是按照人数计屯田子粒。永乐既好大喜功,经常征集卫所员兵远征。每一差派,负责员官才有所借口,将子粒数剔除。这是我们暂时的结论。(除非更有新发现之资料提供新说法,并指出这猜测谬误外,目前情况不明,更无其他方法,⾜以解释此中奥妙。) 图表四永乐年间 征收盐引额数 (单位:千引)(D)征收盐引盐引数目,在永乐年间之初期,每年120万引增至中期之150万引,兹后即逐渐下降,至低于110万引。(1411年数目不见于实录。)但其伸缩,事实上尚为可能。当时除有少数“小引”外,标准大引,每引400斤,耝率计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产盐120万引至150万引,即可供6 000万人口一年之所需。此与当时官方报告之人口数,亦算相符。 永乐初期所得食盐,用于“开中”亦即商人纳粮草于边军,边军的经理者给予 “仓钞”商人凭仓钞赴盐场请领盐,但盐场又须经过南京户部给发“盐引”盐引即为路票,无引食盐不得通行,亦不得售卖。虽其管制多端妨碍输运,明代中期之后食盐官卖之积弊丛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有详细的记载。食盐公卖在;但是在会计制度上言,其账目经过多方核对,尚不易产生无中生有、本末颠倒的现象。 永乐年间,一部食盐,亦由府政直接卖并分配于民间。当时因纸币之称“宝钞”者,发行过多,希望“回笼”亦以食盐兑换民间之宝钞。浙盐则用之支持征安南之军费。1418 年后统计显示盐引数额下降,想系由于以上诸项支出;而非制造之减少永乐期间食盐收⼊作为府政其他各项费用之事例甚多。见《太宗实录》,页 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图表五永乐年间 收⼊银两数额 (单位:千两)(E)收⼊银两银两收⼊数在《太宗实录》中表示初年逐渐上升,至1421年后则下降。但整个数字对国库收⼊,无重大影响。因其最⾼额只三十余万两。 永乐期间民间仍不得以金银 ![]() ![]() ![]() 图表六永乐年间 课钞数额 (单位:百万贯)(F)课钞《太宗实录》显示宝钞收⼊数在1412年有重大变化。前此各年,每年之收⼊罕有超过5 000万贯者。从兹之后,则每年均近于一亿。而1412年之收⼊亦为全记录中最低数额。 迄今此 1412年之突变,尚无法解释。但明初滥发纸币,为数令人骇然。笔者 ![]() 永乐年间之通货膨 ![]() 1425 年米一石实售宝钞四十贯至七十贯,依地区情形而定《宣宗实录》,页0175。。是以永乐末年府政虽年收钞近一亿,亦只值米二百万石左右。与家国支出比较,仍为数至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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